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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何爱体育- 爱体育官方网站- APP下载为  孙笑侠:在算法时代守住“人之判断”

时间:2026-04-03 15:37: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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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数字技术,祸兮福兮?在立法上,我们不应只看到弊端,那样的话就会把数字法当作数字技术“管制法”。法学者也好,立法者也好,要改变思路,要客观地看到,数字技术给人类带来的福祉。这包括:一、个人赋能,AI 推动知识处理能力跃升、智能家居、出行平台、外卖配送、在线课程教育、数字支付、远程医疗、健康与生命科学突破。二、经济发展与创新提升,算法优化、智能制造提升生产率,降低成本,提高资源配置效率,催生新产业,全球合作降低成本。三、社会连接与文化创新,社交网络、视频会议、即时通讯让人类关系的时空边界显著缩小,全球连接与社交方式重塑、数字平台促进跨文化理解、让普通人共享AI创作工具、数字艺术平台。四、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现代化。更精准的公共服务,如交通管理、环境监测、应急响应等“城市大脑”;实时数据、在线公开、区块链追踪等提升政府透明度与责任性,还有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公益方面的福祉。如果不看到这些福祉的潜力、机遇与资源,那么数字立法就会盲目甚至是逆动的。

  立法者应当更多地看到数字技术带来的福利,才能通过法律来激发和促进科技创新活力。所谓“促进创新”就是挖掘数字技术福祉赋能的潜力;所谓“防范风险”,不是管死AI,而是要用精准适配的监管方式来规制风险,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。何况,数字技术的许多风险和弊端是动态的、阶段化的,有些可以通过技术改善。如果不看到弊端,会导致技术应用放任;如果视技术为洪水猛兽,则会导致过度监管。理论上大家都赞成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达成平衡,但问题是如何达成,这是数字时代立法最难的难题。

  比如,以人工智能立法为例大致有三种类型。一是欧盟《AI法案》为代表,注重安全与人权,以风险等级为立法主轴,按领域(司法、医疗等等)区分AI风险等级,强调事前合规,将AI视为可控的制度性风险源,系统性强但合规成本高。二是美国为代表,注重创新与市场,不设统一AI法,虽然近期也有推进政策统一的动态,通过既有权利法体系回应AI问题,以司法救济为中心,但事后救济为主,难以应对系统性风险。三是韩日新等亚洲国家为代表,虽然走科技创新与发展的路径,但以成文立法来支持人工智能在安全可信条件下的创新与应用。

  中国人工智能政策以国家治理目标与社会秩序稳定为核心,分领域规制算法推荐、深度合成、生成式AI等,强调技术向善,执行力强、前置性明显,但权利关系结构与责任分配尚不明确。国家网信办、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分布的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,采用“发展和安全并重”“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”和“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”。在第三条中,什么是“包容审慎”?“怎么分类分级”?对人工智能的监管又不能采取简单的办法,监管政策和方式设计是我们的难点之一。监管往严格方向就是欧盟式,往宽松方向就是美国式。这从立法上来讲很难,我们关于AI“能—智—事”研究关注的重点就聚焦于这一立法难点。今年两会期间强调加快人工智能立法研究,我相信不久将来,中国人工智能法可能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第四种范式。

  如何重塑“同意”机制?第一,从“一次性同意”转向可持续、可撤回的同意,关键数据用途变更时必须重新触发同意。第二,从“形式告知”转向可理解的信息揭示,平台要说明“你同意之后,平台能对你做什么”。第三,从“用户承担选择成本”转向平台的结构性义务,即使用户同意,某些高风险用途也不得合法化,平台必须默认采取最小必要的数据方案。第四,从“个体点击”转向制度性与技术性替代机制,通过默认保护规则和技术嵌入式约束减少对同意的依赖。

  澎湃新闻:您曾提出司法信息化应设人文“止境”与三项原则。在智慧司法全面推进的背景下,如何避免这些原则被虚化,真正成为不可突破的刚性红线年我发表《论司法信息化的人文“止境”》,针对当时司法信息化热潮,认为法学应反思司法信息技术如何才能不偏离司法规律和人的目的。文章提出必须设定“止境”,强调三个原则:第一,避免对当事人公平受审权的威胁;第二,避免对司法尊严和法庭神圣性的侵蚀;第三,避免过度迷信和依赖智慧司法。

  值得庆幸的是,最高法院2022年底发布的《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》确立了“辅助审判原则”,明确规定“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,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……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,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,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。”这回应了我提出的“司法尊严和法庭神圣原则”。“用户有权选择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能辅助,随时退出交互”,这回应了“保护当事人公平受审权原则”。而辅助审判原则正是对应我提出的“不依赖”原则。最高法院及时作出这一决定,可谓已将原则固化为不可逾越的“红线”。人工智能立法上,之所以需要把AI司法应用界定为高风险领域,这是因为司法是人类活动中最具有思想性和挑战性的活动,又关乎人本、人道与人权,法官对案件的思考与判断,无论何时都不应被人工智能取代。

  孙笑侠:最高法院确立的司法AI的辅助性地位,要确保技术不偏离辅助属性、守住人的主体性,“能—智分合”模式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钥匙。应该构建“能-智分合”的分阶段式制度框架。要将司法AI的“能”(数据处理、类案检索、文书生成等标准化能力)与“智”(价值判断、自由裁量、伦理权衡等核心智慧)进行结构性分离。制度设计应强制规定:AI仅能在“能”的层面全权运作,提供证据校验、量刑建议参考等“半成品”;而涉及定罪量刑、事实认定等“智”的环节,必须由法官独立掌控,严禁算法黑箱直接输出裁判结果。这种“分合”机制,从底层逻辑上切断了技术越位的可能,将“辅助”从道德呼吁转化为技术架构上的物理隔离。

  司法权是判断权,司法官是判断者。数字时代如何守住“人之判断”?在“能—智分合”理论基础上,具体的制度框架应包含三重刚性约束:一是权限清单制度。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禁止AI介入的领域(如主观恶性评估、公序良俗判断),确立“人类保留事项”。二是过程留痕与解释义务。要求系统必须记录法官采纳或拒绝AI建议的理由,若法官完全顺从AI建议而无个性化说理,系统应触发预警,防止“算法依赖”架空审判权。三是责任归属闭环。明确“谁签字谁负责”,无论AI建议多么精准,最终裁判文书的签署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,倒逼法官保持主体审视。通过“能-智分合”的理论指引与上述制度的硬性约束,可确保智慧司法建设中,技术始终是法官手中的“利器”,而非替代法官的“判官”,真正实现人在回路、主体归位。

  我认为,法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已不能满足数字时代法学和法治的要求,必须与自然科学交叉——异质型交叉法学才与这个时代相匹配。这就要求重视数字时代的科际法学。一方面,科际法学突破法学“近亲型”交叉研究,升级为“异质型”科际整合,因而它是法学方法论的急剧变革;另一方面,科际法学的优势在于探寻“可靠事实”、优化“法治方式”甚至通过建模创造良法善治工具,未来可能会更新或覆盖社会实证法学,因而引起法学范式的深刻革命。

  孙笑侠:法学教育正面临迫切的范式变革。我们在法学院开设了数字技术、计算机编程、人工智能、伦理学等课程,但变革不只是增设课程,还涉及教什么、怎么教、学什么、怎么学。首当其冲的前提问题是法学院培养什么样的人才?数十年来我们反复提倡培养“复合型”法律人才,诸如“懂法律、懂经济、懂英语”等等。在今天数字时代,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与内涵在发生变化。它应该是什么?基于科际法学“异质型交叉”的特点,我以为,数字时代要培养“懂法律(根基)、驭技术(手段)、守伦理(底线)”的复合型法律人才。

  数字社会,许多新问题无法用传统法律解决。法律人天然的保守思维,导致一种误解——用传统法律解释与类推处理新型案件。事实上,数字时代的法律漏洞不同于传统社会,用解释与类推不足以保护当事人权益。比如在线劳动者的加班费可以类推保护,但“离线权”涉及的是自由与尊严问题,任何解释和类推都无法解决。因此,我认为法律界和法学界应该回应时代,不能只抱着传统法律和法学当作经典或教义。这个时代更需要学法者从理论上去研究、反思、整理和填补,进而创造数字法的新原理与新制度。这应该就是法律人“手艺活”的特质与人的主体性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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